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,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,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因生产经营需要,饰品厂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特殊原因下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若饰品厂安排员工加通宵,导致每日工作时间及每月加班时长超过上述标准,则属于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若发生自然灾害、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,需要紧急处理,或者生产设备、交通运输线路、公共设施发生故障,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,必须及时抢修,此时饰品厂安排员工加通宵是合法的,员工应服从安排。